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再审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某某科技(上海)有某、天津某某商贸有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陈×。

委托代理人:邓×。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某科技(上海)有某。

法定代表人: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

委托代理人:李×。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某某商贸有某。

法定代表人:吴×。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

申请再审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某科技(上海)有某、天津某某商贸有某、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京

审判员谭平

代理审判员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