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陈×。
委托代理人:邓×。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某科技(上海)有某。
法定代表人: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
委托代理人:李×。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某某商贸有某。
法定代表人:吴×。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
申请再审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某科技(上海)有某、天津某某商贸有某、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京
审判员谭平
代理审判员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