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6年10月17日被告纪某某为其爱人王某莉治病借我现金8000元,2008年10月27日被告与其爱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纪某某和王某莉分别承担6000元、2000元,后王某莉偿还2000元,被告纪某某仅偿还1000元,下欠5000元,要求被告纪某某偿还欠款5000元。
被告纪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6年10月17日被告纪某某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2、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据此,原告王某某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纪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10月17日,被告纪某某为其爱人王某莉治病借原告现金8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08年10月27日被告与其爱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即该笔借款)8000元,纪某某和王某莉分别承担6000元、2000元,后王某莉偿还2000元,被告纪某某仅偿还1000元,下欠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纪某某欠原告王某某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纪某某偿还欠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纪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民
审判员程杰
人民陪审员刘力
二О一О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