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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金山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金山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利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小恩,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洛阳市金山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洛阳市金山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恩、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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