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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蔡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女,生于1970年。

委托代理人薛从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生于1957年。

委托代理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蔡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09)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薛从海,被上诉人蔡某及委托代理人毛俊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永昌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江献平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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