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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邹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邹某与再审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4日作出(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邹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李运动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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