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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德市X区宏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X镇新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X区宏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镇溪沿居委会浦镇街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何,湖南东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汉族。

上诉人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紫光公司又以其已与常德市X区宏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以实际履行为由,于2011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紫光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丽

审判员周建民

审判员熊某兰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莲

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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