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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生于1968年。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和被上诉人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杨某青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94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徐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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