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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占稳,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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