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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系赵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赵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毋胜利,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05)博民初字第72-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丙、杜保金,被上诉人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05)博民初字第72-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焦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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