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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鲁某甲与被上诉人鲁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闫进生,商丘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某甲与被上诉人鲁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鲁某甲于2010年1月28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土地,并给付占地补偿费用。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6月15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鲁某甲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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