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民权县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商丘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民权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民权烟草局)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权烟草局于2009年8月5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付阳光意健险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阳光保险商丘支公司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范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