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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上诉人祝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祝某某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孝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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