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天长市三益电机电泵机械密封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长市三益电机电泵机械密封件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X村X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厂长

申请人天长市三益电机电泵机械密封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DB/x,出票日期2010年2月3日,出票人为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长市三益电机电泵机械密封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艺玲

审判员魏玉莲

审判员张来保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林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