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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0年5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在自家菜地,并让其婆婆房某某在其家附近的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10年5月10日上午,商城县公安局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其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共计792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乙、房某某、韩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92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青树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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