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
被告朱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人民币16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