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2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2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3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任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弘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11月初,被告人任某某、贾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说媒为由,介绍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相识。张某某自称杨丽,任某某谎称张某某是其外甥女。后张某某假装答应与王某结婚,骗取信任某,三被告人从王某处骗得现金x元和价值350元的物品。其中,张某某得x元,任某某和贾某某每人得4335元。骗取钱财后,张某某遂找借口离开西峡,并不再与王某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x元,被告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任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辩认笔录、退款收条、谅解书以及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投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任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物x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案人员,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任某某共同连带退赔被害人王某保现金577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让江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人民陪审员查莹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