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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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瞿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长中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2009年1月16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雷某某,湖南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某及其辩护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瞿某某利用伪造的警官证、记者证等相关证件和非法获取的警用物品,冒充新华社湖南分社记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正处级干部,通过刘某跃、宋辉煌、王某某的介绍,以安排人员进公务员队伍、购买门面等为名,分别从被害人刘某某、曹某甲等人处骗取人民币241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某;证人宋辉煌、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瞿某某辩称:1、第2笔事实,虽其出示收据是61万元,但实际收刘某某购买门面的现金为51万元;第3笔事实,其实际收受姜琼茹购买公务员指标费是5万元;第8笔事实,2008年12月,其将宋辉煌介绍曾国军办事的10万元退还宋辉煌。2、主动坦白通过宋辉煌、王某某介绍的、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3、其将10余万元所骗人民币分给刘某跃。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瞿某某诈骗未遂金额共计54万元,还主动退还第4笔、第8笔、第15笔,实际得款110万元;2、瞿某某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瞿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8年,被告人瞿某某冒充新华社湖南分社记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正处级干部,以帮助安排公务员、购买门面、办理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为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刘某某等十余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瞿某某诈骗犯罪既遂16次,诈骗数额225万元;诈骗犯罪未遂1次,数额32万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瞿某某处追缴现金1.9万元和丰田凯美瑞2.4型轿车一辆。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12月4日,被告人瞿某某通过刘某跃介绍,认识刘某跃的亲戚刘某某。瞿某某谎称可以帮刘某某的儿子丁进安排公务员工作,以需要公务员指标费、培训费等为由,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万元。

2、2007年4月,被告人瞿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刘某某在长沙市新火车站购买门面,伪造了“广铁集团总公司长沙新站筹建处”文件和盖有“广铁集团总公司长沙新站筹建处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收取门面款的名义,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1万元。

3、2007年8月,被告人瞿某某通过刘某跃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姜琼茹的儿子曹某安排公务员工作,从被害人姜琼茹处骗取人民币8万元。

4、2007年9月,被告人瞿某某在办理女儿读书事宜时,认识了长沙市周南中学老师杨锋,谎称可以帮杨锋的弟弟杨鹏安排公务员工作,从杨鹏处骗取人民币10万元。因杨锋怀疑有诈,要求退款,瞿某某担心影响女儿在周南中学的正常学习,将所骗人民币10万元退还被害人杨锋。

5、2008年3月,被告人瞿某某经刘某跃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黄某才的女儿黄某安排公务员工作,从被害人黄某才处骗取人民币11万元。

6、2008年3月,被告人瞿某某通过刘某跃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蒋晓春的儿子刘某安排公务员工作,从被害人蒋晓春处骗取人民币11万元。

7、2008年4月,被告人瞿某某经刘某跃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吴某某的女儿任某婷安排到湖南省司法厅工作,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取人民币9万元。

8、2008年5月,被害人曾国军的弟弟曾国华因涉嫌诈骗被长沙县公安局抓获,曾国军通过宋辉煌的介绍,认识被告人瞿某某。瞿某某谎称可以帮曾国华办理取保候审或缓刑,从被害人曾国军处骗取人民币10万元,后曾国华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9、2008年6月,被告人瞿某某经刘某跃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汤建龙的儿子汤军安排公务员工作,从被害人汤建龙处骗取人民币11万元。

10、2008年7月,被告人瞿某某经刘某跃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徐亮华的儿子徐超安排公务员工作,从被害人徐亮华处骗取人民币5万元。

11、2008年8月,被害人曹某乙通过宋辉煌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瞿某某。曹某乙的亲戚范喜莲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瞿某某谎称可以帮范喜莲办理保外就医,从被害人曹某乙处骗取人民币10万元。范喜莲现仍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12、2008年8月,被告人瞿某某通过宋辉煌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陈某某的儿子江海波安排到湖南省公安厅工作,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6万元。

13、2008年8月,被告人瞿某某通过宋辉煌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任某某的儿子任某湘安排到湖南省公安厅工作,从被害人任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万元。

14、2008年8月,被告人瞿某某通过宋辉煌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儿李某安排公务员工作,索要公务员指标费32万元,因李某某提出李某正式上班后付款,瞿某某未从李某某处骗得财物。

15、2008年11月,被告人瞿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刘某飞的女儿刘某安排到湖南省公安厅工作,从被害人刘某飞处骗取人民币21万元。案发后,王某某已将此款垫付刘某飞。

16、2008年11月,被告人瞿某某经刘某跃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郑怀德的儿子郑焕安排公务员工作,从被害人郑怀德处骗取人民币7万元。

17、2008年12月,被害人黄某才的弟弟黄某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长沙市公安局抓获,通过刘某跃介绍,被告人瞿某某谎称可以帮助“了难”、“减刑”,从被害人黄某才处骗取人民币20万元。现黄某年已被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1月15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瞿某某、刘某跃涉嫌招摇撞骗,传唤瞿某某、刘某跃。

2、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长)公(刑)鉴(文检)字[2009]X号鉴定文书证明,送检材料①即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湖南省人事厅于2008年10月16日对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发出的“关于解决历年来招考国家公务员遗留问题的分配方案”的红头文件上所盖“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湖南省人事厅”印文,检材②即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于2007年5月20日对丁进同志发出的《通知》上所盖“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印文,检材③即姓名为江海波的《国家公安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上所盖“湖南省公安厅”、“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湖南省司法厅”印文,检材④即姓名、时间、金额分别为“丁进、2006年12月4日、陆万元”的《收款收据》上所盖“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印文,检材⑤即编号、金额分别为“x、叁万元”的《收据》上所盖“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印文与公安机关从相关单位提取的真章样本印文均不一致。

3、被害人陈某

⑴刘某某的陈某及收条、凭证等证明,①2006年,刘某某通过其妹夫刘某跃认识了被告人瞿某某。刘某某见瞿某某身穿警服,驾驶警车,自称是新华社记者和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遂请瞿某儿子丁进安排工作,瞿某某同意帮忙,但提出先交钱。之后,刘某某3次先后交给瞿某某人民币10万元。瞿某某收钱后,丁进填写了一份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2008年11月,瞿某某出示文件,称丁进已被省司法厅录用,2009年3月上班。②2007年4月,刘某某欲通过被告人瞿某某在长沙市新火车站购买门面,瞿某某答应。其先预付门面定金23万元。同年11月,瞿某某提出门面加价,并要求付清全部款项。随后,刘某某支付数十万元。

⑵姜琼茹的陈某及收据证明,2007年8月,姜琼茹通过刘某跃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瞿某某。因儿子曹某从学校毕业,姜琼茹欲请瞿某某帮其儿子安排公务员工作,姜琼茹夫妇把9万元现金和约3万元礼品送给瞿某某。瞿某某与刘某跃要曹某填写公务员录用表格,购买了警用制服,通知曹某2009年3月正式上班。

⑶杨锋的陈某证明,2007年9月,被告人瞿某某的女儿通过杨锋被安排在长沙市周南中学就读,二人相识。杨锋听瞿某某说有公务员指标,其便想请瞿某某帮弟弟杨鹏安排在长沙市公、检、法部门工作。当月,在长沙市老周南中学门口,瞿某某将一份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要杨鹏填写,杨鹏则通过建设银行将10万元汇入瞿某某的银行帐号。2008年10月,杨锋怀疑瞿某某行骗,要求退款,瞿某某鉴于其女儿在周南中学读书,遂于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长沙市一医院附近将10万元退还杨锋。

⑷黄某才的陈某及收条证明,①2008年2月,黄某才得知刘某跃通过被告人瞿某某将刘某等人安排进公务员队伍,欲从瞿某某处购买公务员指标为女儿黄某安排工作。之后,黄某才将11万元交给刘某跃,刘某跃出具11万元的收据。2个月后,刘某跃到其门面,送来警用制服、警号和警衔等,并称黄某2009年3月上班。②2008年12月底,黄某才的弟弟黄某年因涉嫌犯罪被长沙市公安局抓获,刘某跃主动与黄某才商量,说被告人瞿某某出面可以“了难”。之后,黄某才给刘某跃现金20万元,刘某跃出具收条。

⑸蒋晓春的陈某及收据证明,2008年3月,蒋晓春的丈夫刘某云与刘某跃系堂兄弟,刘某跃说被告人瞿某某可以帮忙为刘某云的儿子刘某办理公务员指标。事后,刘某云夫妇向亲戚借钱,并通过刘某跃交给瞿某某11万元,刘某跃出具收据。期间,瞿某某让刘某填写公务员录用表,并领取警用制服,蒋晓春见过刘某被录用的红头文件。

⑹吴某某的陈某及收据证明,2006年,吴某某在长沙市马王某菜市场与被告人瞿某某相识。瞿某某身穿警服,自称是新华社的主任某国家安全部正处级干部,可为其女儿任某婷安排工作。事后,任某婷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表,领取警服,吴某某付给瞿某某9万元,瞿某某出具收据。

⑺曾国军的陈某证明,2008年5月,曾国军弟弟曾国华因涉嫌诈骗被长沙县公安局开慧派出所抓获,通过张炳炎的介绍认识了宋辉煌。曾国军请宋辉煌帮忙,并付给宋辉煌人民币10万元。期间,曾国军经宋介绍,与被告人瞿某某认识,瞿某应将曾国华的事办好。同年10月,曾国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⑻汤建龙的陈某及条据证明,2008年6月,汤建龙听黄某才说其女儿经朋友帮忙被安排在省司法厅工作。后经黄某才介绍,汤建龙认识了刘某跃。汤建龙为儿子汤军的工作,交给刘某跃现金15万元,刘某具条据,黄某才为担保人。2008年底,刘某跃带汤军领取警服,通知汤军被录用。

⑼徐亮华的陈某及收条证明,徐亮华与刘某跃是多年的朋友。2008年3月,刘某跃主动说朋友瞿某某有一批公务员指标,13万元包干,问徐亮华是否为其儿子徐超办理一个,徐亮华答应。同年7月19日,徐亮华交给刘某跃5万元,刘某跃开具收条,并让徐超填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事后,刘某跃出示一份《关于解决历年来招考国家公务员遗留问题的分配方案》的文件,内容是徐超已分配到湖南省司法厅工作。

⑽曹某乙的陈某及收据证明,2008年2月,曹某乙听张炳炎说宋辉煌可以帮其将服刑的妹妹范喜莲取保。同年8月,曹某乙2次在长沙市金辉大酒店给宋辉煌人民币10万元。但至今范喜莲仍在服刑。

⑾陈某某的陈某及收条证明,2008年8月,陈某某听浏阳市地税局黄某其说,朋友宋辉煌有公务员指标,因其儿子江海波退伍后没有工作,即欲借此机会安排在长沙工作。见面后,宋辉煌提出将陈某某的儿子安排在公安机关工作需要人民币32万元,先交16万元。同月20日,陈某某将16万元交给宋辉煌,宋辉煌出具收条,并要求填写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同年10月,宋辉煌出示一份《关于解决历年来招考国家公务员遗留问题的分配方案》的文件,但该文件没有文号,陈某某怀疑被骗。

⑿任某某的陈某证明,2008年8月7日,任某某听其亲戚说花25万元,可以为儿子任某湘解决公务员。其认识宋辉煌后,双方经过协商,谈定以人民币30万元从宋辉煌手中购买公务员指标,解决其儿子任某湘当狱警,先交人民币15万元。同年8月19日,任某某将15万元交给宋辉煌,宋辉煌出具收条,并给任某湘一份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填写。同年10月中旬,宋辉煌拿了一份文件,内容是任某湘被安排到湖南省司法厅工作。

⒀李某某的陈某证明,2008年8月,宋辉煌说有公务员指标,需要32万元,李某某考虑解决其女儿李某到省公安厅工作,承诺在女儿上班后再付款,宋辉煌同意。事后,李某某收到宋辉煌交给的一份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一份《关于解决历年来招考国家公务员遗留问题的分配方案》的文件,文件上有李某的名字,但李某某没有付款。

⒁刘某飞的陈某证明,2008年11月上旬,刘某飞经王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瞿某某。为安排其女儿刘某到湖南省公安厅工作,刘某飞经王某某付给瞿某某现金21万元。期间,瞿某某出示一份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在刘某领取警用制服后,瞿某某通知刘某2009年4月1日上班。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刘某飞21万元。

⒂郑怀德的陈某证明,2007年下半年,郑怀德听说刘某某的儿子丁进被安排到省司法厅工作,遂想找人为儿子郑焕安排工作。郑怀德通过亲戚王某军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瞿某某,表示愿意花15万元为郑焕安排公务员工作。瞿某某出示一份国家公务员警察录用审批表和一份《关于解决历年来招考国家公务员遗留问题的分配方案》的文件。事后,郑怀德交给瞿某某7万元。

4、证人证言

⑴刘某跃的证言证明,2006年,被告人瞿某某因经常到长沙市马王某刘某跃经营的小菜摊位购物,二人相识。瞿某称是新华社记者、国家安全部工作人员,并穿警服,驾驶警车。其先后介绍刘某某、吴某某、曹某甲等人认识瞿某某,瞿某某答应为刘某某等人的子女安排公务员工作或购买门面、办理取保候审,瞿某某分别收取刘某某等人指标费、门面费等。

⑵宋辉煌的证言证明,2008年,被告人瞿某某以有公务员指标或帮忙取保候审、减刑,骗取其朋友曾国军、曹某乙、陈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等人51万元。

⑶王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瞿某某,瞿某某自称是新华社和国家安全部的干部,有双重身份。2008年11月,王某某听瞿某某说有公务员指标,便将朋友刘某飞介绍给瞿某某认识,刘某飞为女儿刘某安排到公安机关工作,共付给瞿某某21万元,瞿某某出具收条。期间,瞿某某通知刘某飞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并出示一份《关于解决历年来招考国家公务员遗留问题的分配方案》的文件,文件的内容是刘某等人被录用。

⑷丁进(刘某某之子)、刘某彩(刘某跃之妻)的证言证明,2006年,刘某某从被告人瞿某某处买得公务员指标,瞿某某答应安排丁进到安全机关工作。但一直没有办好。

⑸王某军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瞿某某在王某军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内洗车,认识了瞿某某和刘某跃。为解决郑焕到湖南省司法厅工作,王某军介绍郑怀德与瞿某某认识。之后,瞿某某收郑怀德人民币7万元。

⑹张红波的证言及收条证明,张红波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瞿某某有三、四年,瞿某某自称是湖南省安全厅的处长、新华社记者,平时见瞿某某身穿警服、开警车。2008年11月20日,张红波向瞿某某借人民币10万元。2009年1月,张红波将10万元归还瞿某某的前妻陈某军,陈某军出具收条。

⑺周芳(长沙市湘安被服二厂门市部销售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瞿某某自称是新华社记者和国家安全部的领导,有记者证和警官证,平时身穿警服、开警车。2008年11月,瞿某某带人到其门市部购买警服和警号等。

⑻冯德求的证言证明,2006年,冯德求在长沙市马王某银力家园楼下一茶楼与被告人瞿某某认识,并经常与瞿某一起打牌,瞿某某自称是新华的记者。瞿某某非常好赌,十赌九输,每次输上万元。

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黄某才、曾国军、证人宋辉煌、王某某从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照片中X号系被告人瞿某某。

6、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瞿某某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周南中学周南生活园X栋X房和银力家园一栋X单元X房进行搜查,搜出相关警用制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湖南省长沙市往来结算统一三联收据、新闻记者证、扣押了丰田凯美瑞2.4型轿车等物品。

7、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08)长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长公(刑)诉字[2009]X号起诉意见书及湖南省女子监狱狱政科的证明材料证明,2008年10月11日,曾国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黄某年已被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7月19日,范喜莲从南通监狱调入湖南省女子监狱,现在服刑。

8、被告人瞿某某对2006年至2008年间,经刘某跃、宋辉煌、王某某介绍,骗取刘某某等十余人人民币200余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被害人、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能相互印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某某诈骗吴某某人民币10万元。经查,被害人吴某某、被告人瞿某某均证明瞿某某诈骗吴某某现金人民币9万元,且有瞿某某出具的收条佐证。吴某某称曾购买1万余元的烟、酒等礼品送给瞿某某,但瞿某予认可,故该1万元没有证据证实,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瞿某某诈骗吴某某人民币9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某某骗取被害人汤建龙15万元,瞿某某辩解其诈骗数额为11万元。经查,汤建龙、刘某跃、黄某才均证明汤建龙将人民币15万元交给刘某跃,但瞿某某称刘某跃只给其11万元,证明刘某跃将15万元交给被告人瞿某某的证据不足。故只能认定被告人瞿某某此笔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1万元。

被告人瞿某某辩解其实际收刘某某购买门面的现金为51万元。经查,被告人瞿某某以帮刘某某购买门面名义骗取刘某某财物的情况,刘某跃知情,刘某跃证实瞿某某收了51万元,刘某某还欠10万元,瞿某某出具了二张总数为61万元的收款凭证。其所证明的情况与瞿某某的供述一致,证明瞿某某诈骗数额为51万元。对瞿某某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瞿某某辩解只诈骗姜琼茹5万元。经审查,姜琼茹称瞿某某诈骗其8万元,且提供了瞿某某的收条,被告人瞿某某称只诈骗5万元,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瞿某某辩解其诈骗曾国军人民币10万元,已退还中介人宋辉煌,分给刘某跃10万元诈骗犯罪赃款,但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瞿某某犯罪得逞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定性。故对瞿某某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瞿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瞿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审查,公安机关在发现被告人瞿某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伪造证件、公文,涉嫌招摇撞骗犯罪,对瞿某某依法传唤后,瞿某某交待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所交待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性质,不能认定为自首。对瞿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新闻记者、警察身份,以帮助解决工作、购买门面、“了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瞿某某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犯罪未遂,对该笔事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某归案后虽认罪态度好,但赃款大部分没有退赔,不能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瞿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二、追缴并责令被告人瞿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斌

审判员韩德民

审判员向丹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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