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2010年1月20日对原告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
(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2行、第2页第2行、第3行、第7行中,“上海市黄某区”为笔误,应更正为“上海市黄某区”。
审判长奚仁年
审判员郑健中
代理审判员张允惕
书记员王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