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义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义某,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义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09)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09)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杨湘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