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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

被告袁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袁某乙,男,系被告之姑父。

原告朱某与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家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10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2月25日领取结婚证,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被告多次为一些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得不外出务工。自2010年9月双方分居生活到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的行为属于骗婚、骗钱行为,与原告结婚之前就生育有二个女孩;被告没有暴力殴打原告,是原告赌博成性,夜不归宿,好吃懒做,借此以达成离婚之目的。如原告同意赔付被告的损失就同意与其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2月25日在汝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1年正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袁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三、原告朱某自愿返还被告袁某甲现金人民币2600元,在达成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已付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家文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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