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
被告欧某,男。
被告卢某甲,男。
被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男。特别授权。
原告宋某与被告欧某、卢某甲、朱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1年12月13日以合伙组织内部账目未清算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