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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乙、袁某丙、吴某香与被告袁某丁、邓某、康某、宜章广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乙,男,系受害人袁某成之子。

原告袁某丙,男,系受害人袁某成之父。

原告吴某某,女,系受害人袁某成之母。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某科,湖南邓某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丁,男。

被告邓某,男。

被告宜章广隆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康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戊。

委托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乙、袁某丙、吴某香与被告袁某丁、邓某、康某、宜章广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郴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郴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乙、袁某丙、吴某香及其某托代理人,被告袁某丁、邓某、康某,被告人保财险郴州分公司、平安保险郴州支公司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宜章广隆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被告袁某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之亲人袁某成)在S324线汝城县X乡X路段超越前方由被告邓某驾驶的湘x号重型自卸货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告康某驾驶的湘x号货车相刮撞,造成受害人袁某成被摔至湘x号重型货车下拖压当场死亡及被告袁某丁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康某、邓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袁某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邓某、康某之亲属与原告家属达成安葬协议,并由被告邓某支付了现金x元,被告康某支付了现金x元。

另查明,被告邓某驾驶的湘x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平安保险郴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康某驾驶的湘x号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郴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邓某、康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乙、袁某丙、吴某香因其某属袁某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邓某、康某自愿在保险公司赔偿款之外一次性各自承担赔偿款人民币x元(邓某已付x元);因康某已付x元,再由原告袁某乙、袁某丙、吴某香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款中退回被告康某现金人民币x元。

二、由原告袁某乙、袁某丙、吴某香直接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所得赔偿款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不得再要求被告邓某、康某承担其某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三、其某、被告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袁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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