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义某甲,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义某乙,女,1965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义某甲、义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义某甲、义某乙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