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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按照判决准予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刘某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返还陈某某礼金x元,到期后,刘某某拒不支付。2010年2月2日,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刘某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返还陈某某礼金x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剑云

助理审判员薛敏

助理审判员李晓建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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