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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民一初字650号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多昌,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全,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以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智勇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朱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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