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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诉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1,男,汉族,住××省。

原告刘2,男,汉族,住××省。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男,住上海市××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邬××,女,住上海市××区。

被告沈××,男,汉族,住上海市××区。

原告刘1、刘2诉被告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依法由审判员蒋良明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刘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邬××,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1、刘2共同诉称,两原告系兄弟关系,而原告的妹妹刘××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沈××系刘××与被告所生之子。1996年9月,刘××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2000年12月28日,沈××因车祸死亡。2006年9月14日,刘××因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沈××生前未婚,且未留有遗嘱。沈××死亡时遗留有上海市××区××新村××号××室产权房(下简称“××新村房屋”)一套。依照法律规定,××新村房屋应由刘××与被告按法定继承,各继x%的产权份额,然刘××已死亡,刘××所继承的产权份额则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鉴于刘××的父母及其他兄弟姐妹也先于其死亡,故该产权份额应由两原告继承。综上,诉请法院判令××新村房屋由原、被告继承,且两原告各继承其x%的产权份额。

被告沈××辩称,对两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然被告与刘××的离婚系“假离婚”,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被告仍与刘××共同生活直至刘××病故,且刘××的后事也由被告操办。两原告要求继承××新村房屋,被告同意,但希望法院在处理时考虑被告与刘××共同生活等情况,判令被告多得产权份额。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兄弟关系,两原告的妹妹刘××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沈××系刘××与被告所生之子。1996年9月,刘××与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2000年12月28日,沈××因车祸死亡。2006年9月14日,刘××因病死亡。沈××生前未婚,且未留有遗嘱。刘××生前也未留有遗嘱。沈××死亡时遗留××新村房屋一套,未作过继承分割。

××新村房屋已于2009年7月列入市政动迁范围,被告及其父母沈××、谢××于当月就该房与上海××动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但该房产权未被注销。

另查,刘××的父母刘××和杨××已分别于1992年2月和2002年5月死亡,且他们的父母也先于他们死亡。刘××与杨××除生育了刘××外,还生育了两原告以及刘××、刘××、刘××五个子女,其中刘××、刘××、刘××也分别于1965年3月、1982年5月、1987年1月死亡。

刘××与被告离婚后,两人仍共同生活,直至刘××死亡,且刘××的后事由被告操办。

上述事实,有居民死亡确认书、亲属关系证明、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死亡证明、本院(1996)长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房地产权证、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提出上海××动拆迁有限公司虽已与其及其父母订立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然该协议因本案的诉讼实际尚未履行,上海××动拆迁有限公司表示待本案处理后,根据本案处理结果,再决定履行与否。

审理中,因两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新村房屋动迁应付补偿款500,000元予以冻结。

因原、被告双方就××新村房屋继承份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新村房屋系被继承人沈××生前的产权房,沈××生前未留有遗嘱,沈××死亡后,该房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被告与刘××各继x%的产权份额。刘××于2006年9月14日死亡,且生前也未留有遗嘱,其所继承的上述房屋产权份额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刘××的父母和除两原告外的其他兄弟姐妹已先于其死亡,故两原告为刘××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产权份额。鉴于刘××生前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对其扶养较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可分得刘××上述房屋产权份额中的部分,至于具体份额,则由本院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现登记在被继承人沈××名下上海市××区××新村××号××室的房屋产权,其x%产权份额由原告刘1继承所有x%产权份额由原告刘2继承所有x%产权份额由被告沈××继承所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刘1负担人民币604元,原告刘2负担人民币604元,被告沈××负担人民币1,812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由原告刘1负担人民币1,800元,原告刘2负担人民币1,800元,被告沈××负担人民币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耿志成

审判员蒋良明

代理审判员李静萍

书记员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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