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湘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岳阳市人,
被告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岳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诉被告唐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X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XX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