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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XX诉被告唐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湘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岳阳市人,

被告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岳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诉被告唐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X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XX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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