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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黎某甲诉被告欧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贤锋,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甲与被告欧某某、黎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甲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黎某甲负担。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人民陪审员黄某益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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