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6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其侄子王××产生矛盾,于2009年11月22日19时许,酒后到王××家闹事,在争吵中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钢管将王××之妻赵××的右臂打伤。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的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
2010年6月20日,经调解王某某已赔偿赵××各项费用x元,赵××表示不再追究王某某的其他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