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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某青,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局。

法人某表人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某某,该局执法队大队长。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2010年7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被告于2010年8月11日自动撤销了所作出的驻开执法罚字【2010】年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以此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某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某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华云

审判员廖慧

人某陪审员王某梅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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