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某青,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局。
法人某表人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某某,该局执法队大队长。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2010年7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被告于2010年8月11日自动撤销了所作出的驻开执法罚字【2010】年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以此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某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某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华云
审判员廖慧
人某陪审员王某梅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