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
被告毛某,女。
原告刘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6月15日,原告刘某以被告毛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被告毛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学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