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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华盛造纸制浆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4-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商初字第2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商初字第X号

原告:张家港市华盛造纸制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X镇民营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文国,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住(略)(镇政府驻地)。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科科员,住(略)。

第三人: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略)(镇政府驻地)。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住(略)(镇政府驻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华盛造纸制浆设备有限公司货款x元整。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货款本金及利息。

三、原告张家港市华盛造纸制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之间2008年4月10日以前的纠纷归于消灭。

四、第三人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庆忠

代理审判员孟凡云

代理审判员柳洪祥

二○○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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