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
被告毛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毛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归还原告吕某借款人民币9万元。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58元,由被告毛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5元,由被告毛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