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郴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郴州市管理处依据已生效的湘无办(郴)费征字[2010]X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缴决定》,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湘南学院依法征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00元及滞纳金16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交结案报告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郴州市管理处湘无办(郴)费征字[2010]X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缴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勇
审判员姜小微
代理审判员黄某文
二○一一年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曹献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