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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O)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没有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将已经出卖的时风牌三马车(豫x)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错误,请求法院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高某某提供的卖车协议证明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风牌三轮汽车一辆)被高某某单方出卖,原审法院将该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无不当。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循利

审判员周培勋

代理审判员曹明昌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任艳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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