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闾某。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12月11日14时10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驾驶员顾某驾驶牌号为沪XXX轿车由西向东通过某某路X路口时,适逢原告骑电动助动车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某某医院,因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接受救治。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顾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赔偿王某人民币1,183.26元;
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0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120,200元;
三、王某就2008年12月1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今后不再向上海某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要求赔偿;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5.5元,其中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王某负担人民币795.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颖
审判员沈伟东
代理审判员周旭东
书记员俞叔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