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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闾某。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12月11日14时10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驾驶员顾某驾驶牌号为沪XXX轿车由西向东通过某某路X路口时,适逢原告骑电动助动车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某某医院,因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接受救治。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顾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赔偿王某人民币1,183.26元;

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0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120,200元;

三、王某就2008年12月1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今后不再向上海某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要求赔偿;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5.5元,其中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王某负担人民币795.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颖

审判员沈伟东

代理审判员周旭东

书记员俞叔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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