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街。

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南县X镇X路东段20一4一X号。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

工,住汝南县X镇X路东段20一4一X号,系张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

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汝南县司法局干部。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辉,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6日14时许,汪峰驾驶豫x号车(被告驻马店网通公司所有)在汝南县X镇外贸公司家属院倒车时与原告张某某相撞,致原告张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峰驾驶机动车违反《申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入住汝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并肩关节脱位、左股骨外踝粉碎性骨折。2009年5月21日出院,住院135天,花医疗费x•89元,己由汪峰支付。2009年4月22日,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驻马店天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某某因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09年4月26日,该所作出天中司法鉴定所(2009)法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张某某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为七级伤残。原告张某某支付鉴定费500元。2009年9月15日,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委托驻马店天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伤残后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2009年9月29日,该所作出天中司法鉴定所(2009)法临鉴字第X号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张某某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为七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2008年6月27日,被告驻马店网通公司的豫x号车在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9日止,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根额2000元。同日,该车在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x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以其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原告张某某请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均排除了“意外”因素,因此,行为人的“过错”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在于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即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对事故的责任作出划分。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相撞的部位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该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对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法院予以采纳,本案中,汪峰在驾驶车辆的过程申,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汪峰是被告驻马店网通公司的驾驶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驻马店网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散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是设立保险业的最终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是责任保险的应有义务。被告驻马店网通公司的车辆于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向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因此,原告张某某请求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及数额:1、营养费,以原告张某某的住院天数135天为准,按每天15元计算,计款2025元(15元×135天=202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原告张某某的住院天数135天为准,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5元计算,计款2025元(15元×135天=2025元);3、残疾赔偿金,河南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x元,结合原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原告张某某事故时已68岁,应计算12年,计款x.8元(x元×12年×40%=x.8元);4、护理费,河南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天为36.25元,原告张某某住院135天,计款4893.76元(36.25元×135天=4893.75元);5、后期护理费,经鉴定原告张某某构成七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以原告请求的7年计算护理期限,按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为标准,酌定赔偿其中的70%,计款x.9元(x元×7年×70%=x.9元);6、精神损害赔偿金,经鉴定原告己构成伤残,对其精神上的打击是长久和深远的,对今后的生活和家庭都将带来不利的影响。据此,法院酌定,被告驻马店网通公司赔偿x元;7、鉴定费500元;上述1-7项赔偿款合计x.46元。被告驻马店网通公司的车辆在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上述1-2项赔偿款4050元,由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内赔偿;上述3-6项赔偿款x.46元,由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x元;3-6项赔偿款余额x.46元、鉴定费500元,合计x.46元,由被告驻马店网通公司赔偿。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共计x元;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x.46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共余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赔偿款于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3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是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张某某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错误;二是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张某某后期护理费错误;三是原审判决赔偿被上诉人张某某的精神抚慰金过高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某某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称,原审认定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原审法院根据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认定每天15元,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称原审判决其赔偿张某某后期护理费x.9元错误。根据驻马店天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伤残后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认定其伤残为七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原审法院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后期护理状况,判决上诉人承担后期护理费用正确。关于上诉人提出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过高的问题,因被上诉人已构成伤残,对其造成精神上的一定影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受害人的伤残承度等因素确定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x元适当。综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贾保山

审判员唐武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