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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

被告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潘某

被告潘某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潘某、潘某应于2010年9月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电话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6.50元,由原告谢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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