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丽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外研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浩,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青田县北斗星文化村业主(经营地址:青田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陶土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为与被告朱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自愿赔偿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212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江风
审判员金晓红
审判员李某群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