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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炎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与被告刘某某、徐某、唐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在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炎陵县信用联社)就与被告刘某某、徐某、唐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炎陵县信用联社诉称:2007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徐某、唐某某、陈某某订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刘某某发放贷款40万元,用于修建下村X路路面改造工程,借款期限自2007年11月13日至2008年11月13日止,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被告徐某、唐某某、陈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被告刘某某申请展期,原告于2008年11月13日同意展期一年,即至2009年11月13日止。展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刘某某仅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被告刘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59元。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x.59元(至2009年12月31日止),以及2010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被告徐某、唐某某、陈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某、徐某、唐某某、陈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截至2009年12月31日,被告刘某某尚欠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利息x.59元,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计算以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系统数据为准;

二、对于借款本金的偿还,被告刘某某自愿于2010年6月20日前偿还x元,2010年12月20日前偿还7万元,2011年6月20日前偿还7万元,于2011年12月20日前偿还7万元;

三、对于借款利息的偿还,被告刘某某自愿于2010年2月10日前偿还x.59元(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2010年1月1日以后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则以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系统数据为准并按季度(即于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偿还;

四、被告徐某、唐某某、陈某某自愿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5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75元,被告刘某某自愿全部负担,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奇华

审判员李伯成

人民陪审员周楹辉

二O一O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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