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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男,

被告卢某(缺席),

原告雷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经合某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诉称,1998年2月份,原告雷某与被告卢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1999年5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XXX。2000年11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XXX。2005年3月4日,双方补办了结婚证书。2008年5月被告卢某以打工为由离家外出与他人姘居,虽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效。2009年1月31日,被告卢某离家外出,至今地址不祥,从此与原告雷某分居至今。原告现在与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向旬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并抚养女儿XXX与儿子XXX,不要求被告卢某承担抚养费。

被告卢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份,原告雷某与被告卢某均在外地打工期间,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便开始同居。在双方同居期间,1999年5月14日,卢某生育一女孩,取名XXX。2000年11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XXX。2005年3月4日,雷某与卢某在原仙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雷某与卢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08年5月份,卢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外出,雷某经多方寻找,将卢某找到后劝其回到家中共同生活,但不久双方以继续发生矛盾。2009年2月16日,被告卢某再次离家外出,不将其下落的地址告诉雷某,至今与原告雷某无任何联系,雷某虽然多次寻找均无果。在卢某外出打工至今,其女儿XXX与儿子XXX一直随雷某一起生活。2011年4月26日,原告雷某向旬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并抚养女儿XXX与儿子XXX,不要求被告卢某承担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人XXX、XXX的证明,旬阳县x的证明,本院调查XXX的笔录、证人龚正寿的出庭人作证的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可证。

上列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XXX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09年2月16日XXX外出地址不祥,至今不归。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不尽母亲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雷某要求与卢某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婚生子女儿XXX和儿子XXX尚未成年,此前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故对于原告抚养二子女的主张,符合某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双方婚后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因卢某未到庭,无法查清,本案不予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雷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二、女儿XXX和儿子XXX由原告雷某抚养,XXX和XXX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杰

人民陪审员陈教喜

人民陪审员马荣祥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时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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