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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张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刘某丙。

原审被告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

上诉人牛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原告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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