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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男,35岁。1993年10月18日因犯流氓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8年10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朝勇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3日晚8点多钟,被害人徐XX在本市X巷东口,因琐事与被告人严某某女友发生争执,严某某伙同他人殴打徐XX,造成徐XX鼻骨骨折移位2mm,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有证人张XX、李一X、袁XX、孙XX、赵XX、金XX、李二X等证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害人在审理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合兴

审判员:常君谦

人民陪审员:时四红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朱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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