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琴),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路学校。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校长。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路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961.7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全部案款9961.76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X路学校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