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付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辛某,男,20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系闫某之子,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闫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系辛某之母,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史某,组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申请执行人闫某、辛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西安市X村X村X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某、辛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x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闫某、辛某。本案执行费1248元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