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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毅诉颜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a,男,汉族。

被告颜a,女,汉族。

原告汤a与被告颜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a诉称,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借刘a3万元,现刘a于2007年4月20日因病去世,遗产由原告继承,被告仅还款17,000元,还欠借款13,000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整。

被告颜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0日,被告颜a向刘a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刘a借款30,000元。2007年4月20日,刘a因病去世。2008年1月24日,刘a的继承人父亲刘b、母亲虞a、儿子汤a协商一致,对被告颜a享有的系争债权由原告继承。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书一张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在向刘a借款后,应及时履行归还义务,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刘a对被告享有的债权,也是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故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汤a1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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