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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王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10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1、其与丁某某系夫妻关系,非朋友关系,原审认定有误;2、涉案的借条系伪造的,借条上签字非王某某本人所签;3、即便如原审判决中认定王某某借款事实存在,在此期间,王某某亦向丁某某的存折内存入过钱款。4、鉴于双方系夫妻关系,因此应待双方离婚诉讼结束后,再行处理未尽事宜。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丁某某称,1、其与王某某于2005年在法国登记结婚,但王某某称法国法院已经判决两人离婚,故原审期间其称与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借条是真实的,借款事实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且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有过“经济、开支、债务都归各人所有或者承担”的约定,故涉案借款王某某应予归还。3、王某某仅凭银行的存款回执证明其在丁某某存折内存过钱款依据不足,且现也有证据证明王某某从上述丁某某存折内取过钱款,数额远大于存款数额。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1、王某某与丁某某于2005年10月1日在法国结婚。上述事实有王某某的代理人向法院出示的经过认证的王某某与丁某某的结婚证明原件和翻译件为证,丁某某对此无异议。2、2009年9月29日,双方签订一份《婚前约定》,约定“各人婚前与婚后财产(包括经济,开支,债务)都归各人所有或承担”。上述事实有丁某某出示的其与王某某签字确认的《婚前约定》(打印件)为证,王某某的代理人对此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于200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但鉴于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且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有过“归各人所有或承担”的约定,因此,原审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判决王某某归还丁某某借款和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王某某称借条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以及即便存在借款事实其也已归还部分,但始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采信。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珏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孙欣

书记员王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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