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沈xx。
被告杨xx。
被告陆xx。
原告沈xx与被告杨xx、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x诉称,要求被告杨xx、陆xx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x.75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杨xx、陆xx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陆xx归还原告沈xx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7月底之前支付x元,于2010年8月底之前支付x元,于2010年9月底之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0年10月底之前付清;
若被告杨xx、陆xx对上述分期履行的债务有一期不履行的,原告沈xx有权就未到期的全部债务(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一并强制执行。被告杨xx、陆xx另应支付原告沈xx人民币x元。
双方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9009.21元,减半收取4504.61元,保全费3085元,共计7589.61元,由被告杨xx、陆xx负担。被告杨xx、陆xx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7月2日之前交付本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叶
人民陪审员洪国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峰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 阋s
代理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