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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xx与被告杨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沈xx。

被告杨xx。

被告陆xx。

原告沈xx与被告杨xx、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x诉称,要求被告杨xx、陆xx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x.75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杨xx、陆xx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陆xx归还原告沈xx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7月底之前支付x元,于2010年8月底之前支付x元,于2010年9月底之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0年10月底之前付清;

若被告杨xx、陆xx对上述分期履行的债务有一期不履行的,原告沈xx有权就未到期的全部债务(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一并强制执行。被告杨xx、陆xx另应支付原告沈xx人民币x元。

双方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9009.21元,减半收取4504.61元,保全费3085元,共计7589.61元,由被告杨xx、陆xx负担。被告杨xx、陆xx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7月2日之前交付本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叶

人民陪审员洪国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峰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 阋s

代理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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