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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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

被告张X。

本院于2010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诉被告张X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被告张X分别为被继承人张XX的配偶、儿子。被继承人张XX于2009年11月22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张XX去世。张XX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登记在张XX名下坐落X室(建筑面积为42.21平方米)房屋1套系张XX与原告杨X的共同财产,该房屋中的一半份额属于张XX的遗产范围,应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因原、被告对遗产的继承协商未果,故涉讼。审理中,被告张X表示放弃继承张XX的遗产份额,同意由杨X继承。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X室(建筑面积为42.21平方米)房屋1套归原告杨X所有;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5元,由原告杨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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