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顾明星,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郝勇,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某甲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明星、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郝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甲于2010年7月14日给付李某乙人民币81,0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李某乙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李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李某甲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磊
审判员武之歌
代理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王寒